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近日发出2005年第1号消费提示称,“超低价”机票有陷阱,购票者不仅有可能要多花冤枉钱,甚至还有可能买了机票却无法登机。因为这种“超低价”机票的票面上没有日期和班次,使用这种机票的前提是航班未满座。无独有偶,据山东媒体报道,针对各大旅行社旅游线路价格争相“
跳水”,济南市消协有关人士提醒,谨防“低价陷阱”。
由消协、专家等“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事情真是不少。我们不能否认专家及消协等部门“提醒”的善意。层出不穷的消费提醒,较之以往的“不吭声”,确实是一大进步。可细细想来,我觉得一些职能部门的“提醒”仍大有值得推敲之处。“提醒”固然是为民之举,但现在的“提醒”恐怕还有一种对象上的缺位。就拿上述两个行业的“低价陷阱”来说吧,在消协提醒的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完全可以直接向那些相关企业发出警告性质的“提醒”:你搞“低价陷阱”是一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这种针对行业的“提醒”,既是一种行业规范性劝导,更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性警示。(李先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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