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上午,被社会各界热盼已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出来,并且面向全社会开始为期1个半月左右的意见征求。
这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内容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就是对被保险人无责情况下保险公
司的赔偿尺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不赔。《条例(草案)》第20条和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过,由于是征求意见稿,首次面世的《条例(草案)》还有很多问题规定得比较笼统。昨天下午,一些保险业人士纷纷提出看法表示,在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条款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垫付方式等问题上,《条例(草案)》还应该表述更为清晰、规定更加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三者险保额、费率如何定?据透露,此前造成《三者强制险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几个焦点上:一是费率如何定,二是赔偿责任范围有多宽,三是与医疗单位如何配合、如何赔偿等问题。
中国人保总公司车险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救助基金的使用,草案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并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而对于更值得关注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畴内的先行垫付,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实际上,这也往往是“抢救费”和“治疗费”的区别。在司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只垫付抢救费而非治疗费,这一点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