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青岛新闻网 > 特别报道 > 特别报道更多 > 国内新闻 > 正文
破坏110线路可判7年 破坏电信设施司法解释昨正式实施
青岛新闻网  2005-01-12 11:25:33 
 

    新京报今后,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造成严重后
果,可判7年以上徒刑。

    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昨日起正式施行。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 站内检索

 ■ 精彩链接
青岛,扬帆2008
新视角看青岛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867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