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集中供热价格市内四区“居民类”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二十四元,从明年元旦起执行 本报讯 市政府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的有关内容。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在会上介绍,市内四区现行的集中供热价
格是1996年确定的。近年来,集中供热的各项成本费用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今年以来,原料煤价格大幅度上涨,对供热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对此,在召开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此次供热价格适当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延长供热期,采暖期由现行每年的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
简化用热户分类,将原先的“居民类”和“公寓类”用户归并为“居民类”用户,将原先的“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与“工商企业类”归并为“其他类”用户。
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仍维持原有计费方式不变,其中“居民类”用户由调整前采暖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调整为24元;“其他类”用户按面积计费的调整为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按流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吉焦49元。同时对生产用热(含非采暖期用热)价格也作了适当调整。
在集中供热调价执行时间和收费办法方面,我市调整后的冬季采暖用热价格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2004年11月16日至12月31日采暖用热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2004至2005年采暖期采取两个时间段对应的调整前和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减轻煤炭价格等上涨对低保和特困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市政府决定给予市内四区低保中A类家庭每户每年冬季取暖补助150元,B、C类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冬季取暖补助100元。(本报记者何君)
青岛市市内四区2004-2005年采暖期供热分段计价收费表2004.11.16———2004.12.312005.1.1———2005.4.5
调整后分类调整前分类天数供热价格(元/平方米)折算计费标准(元/平方米)天数供热价格(元/平方米)折算计费标准(元/平方米)居民类用热户(按使用面积计费)
居民类(按使用面积计费)4620.007.029524.0016.17
公寓类(按建筑面积计费)4619.846.97其他类用热户(按建筑面积计费)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按建筑面积计费)4620.707.279524.0016.17工商企业类(按建筑面积计费)4621.62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