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今日讯 上午,市政府召开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集中供
热价格将进行适当调整。
一、延长供热期。采暖期由现行每年的11月21日至次年3月31日调整为每年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
二、简化用热户分类。将原先的“居民类”和“公寓类”用户归并为“居民类”用户,将原先的“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类”与“工商企业类”归并为“其他类”用户。
三、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此次集中供热价格调整仍维持原有计费方式不变,其中“居民类”用户由调整前采暖期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元调整为24元;“其他类”用户按面积计费的调整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元,按流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吨蒸汽123元,按热量计费的调整为每吉焦49元。同时对生产用热(含非采暖期用热)价格也作了适当调整。
四、集中供热调价执行时间和收费办法。我市调整后的冬季采暖用热价格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1月16至12月31日采暖用热仍按原规定价格执行。2004—2005年采暖期采取两个时间段对应的调整前和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分别计费一次收缴的办法。
为减轻煤炭价格等上涨对低保和特困低收入家庭生活的影响,政府决定给予市内四区低保中A类家庭每户每年冬季取暖补助150元,B、C类和患大病重病的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冬季取暖补助100元。(刘兰星芦智峰)
■背景资料
我市市内四区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是1996年确定的,至今已经8年了。几年来,由于原材物料价格提高和人工费用等增加,特别是今年以来,原料煤价格大幅度上涨,到目前为止,原料煤平均进价每吨达500元左右,使集中供热成本大幅度提高,同时适当延长供热时间,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供热成本,影响到供热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为有利于供热企业的发展和满足用热户的用热需要,参照外地现行集中供热价格水平,决定对我市现行集中供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我市于2004年7月23日召开了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第35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省物价局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冬季采暖用热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起调整生产用热(含非采暖期用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