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晚9时,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袁宝璟“雇凶杀人”案休庭。随后,呼啸的警车迅速将袁宝璟等四名被告带走。此案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暂时告一段落。
袁宝璟的辩护律师昨天对本报记者称,袁宝璟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律师们同时表示,如果按照控方现有证据判决袁宝璟有
罪,“那将是十分可怕的!”
罪名如果成立最重可判极刑
袁宝璟“雇凶杀人”案休庭后,袁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对记者说,如果控辩双方均不能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可能不再开庭审判,而将择期直接宣判。
邬明安说,直接宣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罪判决,一种是无罪释放。
对于有罪判决的可能性,邬明安的评价是:“如果以目前控方掌握的证据宣判袁宝璟有罪,那将是十分可怕的!”他说,如果“雇凶杀人”罪名成立,袁宝璟最重可能会被判极刑。
对于另一种可能性,邬明安称:“现在看来,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很小。”但他并没有解释“可能性很小”的具体原因。
邬明安说,辽阳警方审讯阶段涉嫌刑讯逼供,控方在法庭上提供的诸多证据明显自相矛盾,截至开庭,作为辩护律师他们仍然没能看到一些重要案卷,“基于这些,我们有理由怀疑辽阳司法机关的公正性”。
记者试图与辽阳当地检察机关取得联系,但对方拒绝了采访要求。
本案焦点
辩护律师认为控方应提供新证据
袁宝璟的另一名辩护律师刘家众说,控方目前掌握的证据不足以给袁宝璟定罪。因此,控方应提供新的证据。
在18日庭审之后的律师见面会上,几名辩护律师均认为,本案发展到目前,案情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却一直未有结论。
律师称,这些关乎具体案情的问题必须弄清楚。但是,它们目前并无清晰的答案。
■警方有无刑讯逼供?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提供以证明袁氏兄弟“雇凶杀人”的口供笔录,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采信,法庭需要对其进一步查证。
控方目前的证据主要是四名被告的口供,而四名被告法庭上全部翻供,并称他们的口供是在警方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更有被告当庭出示伤口以证明自己曾遭刑讯逼供。
按照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如果控方提供的口供是警方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那么法庭应不予采信。刘家众说,如果判决袁宝璟“雇凶杀人”罪名成立,需要控方提供新的证据。
而警方是否在审讯中刑讯逼供,现实中又极其难以查证。仅凭被告一方的说法,也不能使这一证据确立。但是,袁宝璟在法庭上出示的腿伤是否刑讯逼供所致,可以进行法医鉴定以核实。
■“雇凶杀人”的具体过程究竟是怎样的?
在“雇凶杀人”案中,袁宝璟是否指使过袁宝琦去杀人?袁宝琦接到指令后是否指使过袁宝福去杀人?“雇凶”的钱究竟是谁出的?这笔钱究竟是多少?此外,汪兴被杀案中的凶器(枪)、弹道痕迹鉴定等问题也在控方与辩方之间存在诸多争议。
辩护律师认为,目前,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解释以上问题。
卓玛称媒体此前有偏见
去年11月24日,袁宝璟在北京建昊集团自己的办公室中被辽阳警方带走。2004年3月24日,辽宁某媒体率先报道了亿万富翁袁宝璟涉嫌“雇凶杀人”被捕。
袁宝璟被称作“北京的李嘉诚”,其“雇凶杀人”的嫌疑迅速引起媒体的关注。此后,全国众多媒体纷纷聚焦袁宝璟“雇凶杀人”案。
在众多媒体的报道中,除了报道袁宝璟涉嫌的罪名,还开始讨论其由“原罪”走向真正的“犯罪”的历程。在这一过程中,袁宝璟未被判有罪的事实却似乎被忽略了。
事实是,袁宝璟“雇凶杀人”案一直到2004年3月30日,才由辽阳市公安局移送辽阳市检察院。而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时间是2004年8月18日。
今年3月间,某媒体的一篇报道中,这样写道:
“袁宝璟1994年掘得资本市场第一桶金的同时,也种下了原罪,从此,阳光再也没能照进他的心灵。久而久之,这种独特的生活方式能够将一个谨慎的商人培养成蔑视法律的人。认为自己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和以为自己在法律保护之外的人,都会选择铤而走险的方式。这就是一个亿万富翁选择了与街头流氓同样的行为方式的原因。”
昨天下午,袁宝璟的妻子卓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很多媒体对袁宝璟的报道都是先入为主,带有明显偏见。
卓玛说:“法院至今没有判决袁宝璟有罪,但是,媒体已经从舆论上对袁宝璟进行了多次‘审判’。”(王家耀 邢学波)
特约编辑:舒薇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