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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码标价法”将实施 捆绑销售最高罚3万
青岛新闻网  2004-06-30 14:41:47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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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明码标价实施方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昨日,省物价局、南京市物价局联合向广大经营者发出了提醒函,要求广大经营者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价格宣传、附加条件、价外馈赠、降价销售等方面,都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标价行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标价加条件要显著标明

  记者了解到,《方法》对经营者标价行为作出详细规定。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应以同等色彩、同等或更大字体明确标示。不得采用容易产生误解的方法,不得使用欺骗性的语言、文字、图片或计量单位等。物价部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有些经营者在给消费者开出优惠条件的同时,却附带着各种要求,如必须达到一定消费额才能享受优惠等,诸如这种额外要求必须在商品标价时醒目地标示出来。

    降价销售品原价要真实

  《办法》规定,降价销售,应使用明显区别于正常标价的色彩标识,标明降价原因、时间、原价和现价等。原价,必须是本次降价前、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并有交易票据的价格,经营者不得把外地的或者其他经营者的标价作为自己的原价。

    玩“大片”“小片”最高也罚20万

  何谓价格欺诈?物价检查人员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街头一些卖切片西瓜的小贩,经常把小片标价写得很大,“小”写得很小,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以为一大片也是这个价格,这就是一种价格欺诈,按要求将处以2-20万元罚款。

  强制捆绑销售最高罚款3万

  强制捆绑销售,最常出现在紧俏物资买卖行为中。记者了解到,某知名品牌白酒曾经要求购买者每买一箱就得同时买进50箱该厂家的另一种滞销酒。在目前的汽车销售中,也有不少类似现象,这种强制捆绑销售或强制服务收费的,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石小磊)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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