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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挪用公款被判无期
青岛新闻网  2004-06-30 10:15:16 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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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尹超)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3名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8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从中牟利,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近日,西安市中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其中2人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15年有期徒刑。

  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炒股

  现年59岁的被告人王道
生,1998年9月至2003年9月,先后任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任和党支部书记;44岁的被告人王长生,自1996年5月任该资金管理中心副主任;42岁的被告人马怀礼,1994年至2001年10月任该资金管理中心培训部部长,2001年10月至2003年9月,在陕西省建筑机械车辆物资总公司先后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西安市检察院起诉称,2000年11月初,被告人王道生、王长生、马怀礼私下商定,以马怀礼正在洽谈的“北二环经济适用房”项目为名,将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3000万公款,通过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营业部贷给马怀礼个人炒股。为达到这一目的,二王擅自给陕国投营业部出具委托证书签订合同。转款过程中,实际贷给马怀礼2800万元。此后,王道生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证件隐藏。2000年11月,马怀礼分二次将2800万元中的2750万元转入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一项目部账户,后又将1515万元转入其在西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青年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青年路证券营业部),再以其他3人身份开立账户炒股,将1100万元转入自己名义的账户下炒股。其间,马先后借给二王各100万元,由其各自炒股盈利。2003年8月,王道生归还给马100万元,王长生归还马88万元,马将180万元偿还了1995年其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借款。2003年9月12日,3被告人以涉嫌挪用公款罪被依法逮捕。

  挪用的巨额公款不能退还

  西安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道生、王长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马怀礼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80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并从中谋取私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马怀礼参与挪用公款的预谋、策划,并使用2800万元公款,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且3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6月2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王道生、马怀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犯同罪的王长生有期徒刑15年。检察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资金及股票,由法院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宣判后,3被告人不服,均表示要提起上诉。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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