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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浴海沟惹上害人官司 宣判:海水浴场赔偿死者4万余元
青岛新闻网  2004-06-30 02:25:59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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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核心  

  2003年7月14日,17岁少年张某和
同伴一起在第一海水浴场游泳,发现涨潮后,张某和同伴从海中往回返,途中张某掉进海沟中溺水死亡。昨天上午,市南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张某44112元。这是继去年2月,全国首例因溺水死亡状告海水浴场的索赔案件在市南法院审理终结后,我市审理的第二起状告海水浴场官司。    

  案件回放    

  2003年7月14日中午,在校生张某和4名同学一起到第一海水浴场游泳。他们下水时正是退潮期,5人游至海中100米处,当时水深至胸部。下午1时左右,他们听到海水浴场播放开始涨潮的消息后,开始向岸边返回。但在途中张某和他的同学都掉进了第一海水浴场的海沟中,几名同学先后获救,张某在出事两小时后被打捞上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海水浴场负有告知游泳者该浴场存在海沟,并对陷入危险者及时救助的义务。死者家属将海水浴场的主管单位青岛市建设集团汇泉湾有限公司和青岛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22万余元。    

  审案亮点法院判决书中

    多出法官建议记者发现,市南法院做出的这份判决书与以往判决书有所不同的是,在判决书中首次加入了“法官建议”。判决书中写道:“本院曾于2003年2月做出青岛第一海水浴场因防鲨网缠住人,致使游泳者溺水死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者18000元一案。第一海水浴场作为消费场所的经营者,应该举一反三。建议对于浴场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安全论证。建议制作安全教育片,利用电视声像的形式,在浴场更衣室等处予以全方位的安全警示教育。同时,其广播词亦应进行必要的公证。只有浴场尽到完全的安全防范义务,方能免责。”据介绍,法官这样做是为避免一浴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庭审现场浴场:我们已尽义务

    被告昨日辩称,已通过适当的方法告知游泳者海水浴场存在海沟和游泳危险等因素。在浴场设置了明确的警惕海沟警示标志,同时也设置了“游泳危险”、“不会游泳者勿到深水区”、“入场须知”等警示标志。海水浴场还通过广播,随时告知游泳者当心海沟、防鲨网。因此,海水浴场对张某的溺水死亡没有过错。

    法院:缺乏防范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青岛市第一海水浴场是一个公共服务消费场所,对浴场内游泳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第一海水浴场存在的海沟超出了人们对海滩地貌的思维习惯概念,往往让游泳者始料不及。因此,海沟是浴场极具危险的因素。作为海水浴场的管理者,一方面要履行充分的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另一方面必须对危险因素设置必要的防范设施。

    判决:浴场赔偿死者

    浴场在更衣室廊柱上设有“警惕海沟”等标示牌,不能让游泳者了解海沟的位置及危险性。在喧闹的环境中,游泳者往往难以听清广播。因此,浴场关于海沟的警示不够充分。由此判决:在海水中游泳本身就具有危险性,张某的溺水死亡,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浴场的过错在本案中应负次要责任。浴场应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及医疗费、丧葬费的20%。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张某4411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当庭均未表示上诉。

    相关链接一浴海底深沟

    东西长约百米第一海水浴场的海沟,是由于浴场东部海上运动学校早年建筑堤坝以后,因海流发生变化经几十年海水冲刷形成的。海沟东西长约100米,从浴场东侧防鲨网算起长约60米,海沟宽约20米。涨潮时,海沟中心线距岸边约50米,退潮时中心线距岸边30米,海沟绝对深度超过0.6米。

    图:主审法官当庭宣读一审判决书。本版撰稿摄影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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