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来源:市委发布实施对党内领导干部监督的7项制度规定
本报讯
(记者杨杨)昨天,北京市纪委会同该市市委办公厅等部门向媒体公布了名为《实施〈中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监督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该文件以中共北京市委名义发布的文件对7项中共内部监督制度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外企、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相关情况等多种事项须向党组织上报。
据北京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冯书亮介绍,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包含10个方面的条例。北京市委就其中的前7项进行了细化规定,另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和处理”3项条例由于出台的时机尚不成熟,目前正在调研和起草阶段。干部家属情况须报告
文件指出,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其个人、配偶、子女7方面内容,分别涉及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参与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与外国人通婚、出国留学、定居情况;因私出国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从商和在外资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其他应汇报内容。
解读:据介绍,这部分内容在1997年曾以内部文件规定过,但如今明确以公开性文件提出,增加了规定的严肃性。重大事故随时上报中央
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方面,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提出首都地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紧急灾情、疫情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须上报中央,同时需要报告的还有本市官员民众对中央政策、重大情况的反映、要求、建议、重要的社情民意,以及某一阶段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五项内容。
解读: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李福祥说,以前,北京市在实际的工作中也是遵循的这种原则。这次以市委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后,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及时地调动一切力量,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述廉暂不包括财产说明
在述职述廉的规定中,文件规定了将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礼金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情况纳入述廉的范围内。此外规定,市委书记在市委常委会上述职述廉,市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述职述廉的程序为:本人征求分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者民主评议;汇总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解读:据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冯书亮介绍,目前由于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暂时还不能够完全掌握个人的财产情况,因此述廉的范围内没有将财产情况列入其中。同时市纪委政策法规室主任徐蘅解释说,关于述职的方法将逐步完善,比如通过问卷、访谈、网上征集意见等方法。市委书记办公会不做重大决策
文件首次提出,市委常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研究涉及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的重要规定、重大项目,以及重大财政开支。
同时规定,市委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办公会应当充分酝酿发挥其酝酿问题、沟通情况、分析形势、协调推动工作的重要作用。市委全委会和市委常委会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解读:据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冯书亮介绍,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了哪些问题是需要提交市委全委会、常委会讨论的。市纪委政策法规室主任徐蘅解释说,市委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虽然在其他文件中也有所规定,但此次以文件的形式提出来,更加利于监督。阻碍信访最高将担刑责
文件明确规定,对责任归属本机关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情况及办理期限。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信访人检举、控告。漏报、漏登重要信访情况或丢失、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中共党员将受到相关处分。
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和拒不受理或无理由久拖不决信访事项的责任人员将由上级中共组织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市纪委政策法规室主任徐蘅解释说,信访管理规定首次提出了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和信访告之制度。通过对当事人告之,能够使当事人了解其权利与义务。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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