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谢惠仁
晨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本市出台《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7月1日起,本市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员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悉,除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属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办法》还规定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也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分别就其不同的特点作了规定。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发生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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