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母亲去世16年,儿子却全然不知。为了寄托对亡母的哀思和弥补精神上的创伤,方先生将父亲和三个弟妹一并告上了法庭。前天,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蹊跷的家庭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须告知原告其母亡故的详情等,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61岁的原告方先生诉称,今年1月,他
偶然从旁人处得知母亲早在1988年就已去世,父亲和弟妹隐瞒母亲死讯的做法,严重伤害了他对母亲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他们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处置了母亲骨灰,不仅使他不能凭吊亡母,也在精神上给他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为此,方先生要求被告告知母亲亡故的详情和骨灰处置情况,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被告之一,85岁的方父辩称,本案的原告是他的次子。1980年4月,由于和家人的矛盾不断,原告从家中搬离后即与家人断绝了往来。亡妻在临终时嘱咐不要告知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基于与原告之间的矛盾而未在原告母亲亡故时通知他参加葬礼的做法,客观上造成原告丧失了瞻仰母亲遗容的机会,四被告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要求被告告知母亲亡故的时间、原因及亡母遗骨安置情况的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原告从1980年4月以后便未再看望过母亲,说明其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于情于理都不能表明原告对母亲的感情。虽然四被告未通知原告参加亡母的葬礼具有一定的过错,但结合原告与母亲之间的感情及其在母亲生前的表现,并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据此,法院判决四名被告告知原告其母亡故的时间、原因和遗骨安置等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 吴蓉 通讯员 东亮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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