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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8起举报案 “网上举报第一案”获奖3万
青岛新闻网  2004-06-23 14:22:51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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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靖 通讯员 齐红

  昨天上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该院受理并查处的“全国网上举报第一案”的举报人奖励3万元。据了解,这是本市检察机关在奖励举报人个人方面给予的最高数额。

  同日,市检二分院首次对外公布了八起举报大要案的查处结果。据悉,在市检二分
院侦办的贪污贿赂大要案中,近三分之一的线索来自单位和群众举报。检察机关同时还向社会公开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

  6月21日至25日,是全国检察系统“举报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依靠群众,反腐倡廉”。

  昨天上午,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召开了一个小范围座谈会。座谈会一方是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负责人,另一方是部分中央部委、大型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网上举报第一案”

  举报人获重奖3万

  市检二分院在会上宣布了关于奖励举报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决定。中信集团公司、中纪委监察部驻商务部纪检组监察局等5个举报有功单位被奖励。两名举报有功人员——程绍志受贿案件的举报人、李晋虹挪用资金案件的举报人分别被奖励3万元和2万元。其中,程绍志受贿案是全国第一起通过互联网进行实名举报并得到查处的案件。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本市乃至全国检察机关在奖励举报人个人方面给予的最高数额。此前,本市奖励举报人个人金额最高的一次是5000元。

  出于保护举报人的需要,两名获奖的举报人都没有露面,奖金将由检察机关通过适当的途径直接送达举报人手里。

  市检二分院检察长马剑光表示,今后对举报人个人的奖励数额,将视案件的大小、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挽回经济损失的数额等情况,逐步加大。

  同日,市检二分院还首次对外公布了八起举报大要案的查处结果。

  检察机关郑重承诺

  署名举报件件答复

  昨天,本市检察机关再次表示,欢迎各种形式的举报,提倡实名举报,据实举报,并郑重承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

  举报人不愿意署上真实姓名,主要原因是怕遭到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诉处副处长、举报中心大厅主任张慧荣告诉记者,为了防止举报内容的外泄,二分院对举报线索实施了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因为,90%的署名举报是以信函的方式寄来的,所以,检察机关对所有的举报信件实行专人拆阅,其他人无权拆信。对网上举报线索的处理,同样实行专人负责,网上举报信箱的密码只有承办人员一人掌控,连检察长都不知道。当举报线索经初查后,检察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时,侦查人员同样对举报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能泄露举报人任何信息。

  张慧荣表示,署名举报应该是举报人的最佳选择。第一,举报的目的是为了查处犯罪,署名举报便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展开调查;第二,署名举报,其实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直接办案人员掌握了举报线索,可以有意识地保护举报人,避免将举报人牵扯在内。

  案件一

  贪污2000万,董事长判死刑

  2000年,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派员向市检二分院举报其下属一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伟峰涉嫌贪污。

  二分院反贪局于2000年9月8日正式立案侦查。2002年4月9日,二分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对刘伟峰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刘伟峰在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董事长期间,将公司的公款转入股市进行炒作,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以他人名义或用假名提取现金等方法,将公款人民币20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刘伟峰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致使国有企业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刘伟峰犯贪污罪判处其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其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二

  独吞730万,总经理判无期

  2001年,中纪委监察部驻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纪检组监察局向市检二分院举报,其下属的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北京海奇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小文在任职期间涉嫌挪用巨额资金。

  2001年6月18日,反贪部门决定对李小文立案侦查。侦查人员查明,1999年7月,李小文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将天津新港海关发还中海贸公司税款保证金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还中海贸公司的胜诉执行款共计3054万元,入到由自己控制的一家公司在广东发展银行亚运村支行的账户上。以后,李小文采取对该款项支出、收入不记账等手段,将原本属于中海贸公司的巨额公款中的一部分予以侵吞。

  侦查人员还查明,李小文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2月,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由海奇公司做担保,以海奇公司某全资子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借款人民币870万元,并将其中的617.5万元挪用,作为出资为其个人控制的汇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海奇公司在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进行营利活动。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李小文贪污730余万元,判处其无期徒刑,以挪用公款61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案件三

  贪污21万美元,俩经理双受惩

  2001年,中纪委监察部驻商务部(原外经贸部)纪检组监察局向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外经贸部派驻海外工作的副局级干部、原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长城贸易中心董事长、总经理隋学禄涉嫌贪污。

  2001年4月29日,二分院反贪局决定立案侦查。原来,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是外经贸部下属一家大型公司。该部在对所有海外公司的账目审计时,发现长城贸易中心涉嫌违纪。2001年初,原外经贸部两次派人到迪拜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账目存在严重问题,隋学禄和公司财务经理宋士潮被从迪拜召回北京接受调查。回京后,两人先建立攻守同盟,后承认了贪污公款的事实。

  1991年长城贸易中心在迪拜的开户银行——BCCI银行破产,导致长城贸易中心在该银行的240万美元存款被冻结。在BCCI银行破产清算中,隋学禄、宋士潮利用在伪造的协议书上签字的办法,共同贪污公款美元21万余元。

  2002年,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隋学禄有期徒刑15年,宋士潮有期徒刑11年。

  案件四

  贪污1352万,女老总判无期

  2000年,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直属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人员向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集团下属中国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黄爱华(女)和财务经理刘健红涉嫌共同贪污。反贪部门于2000年3月3日正式立案侦查。

  1994年1月,黄爱华接任中国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公司同时接收了一笔160余万元的账外款,账目由公司财务部经理刘健红管理。此后,公司的账外款越来越多,小金库日益丰厚。

  1994年11月,黄爱华、刘健红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向矿产进出口公司其他领导通报的情况下,私自在北京某实业公司购买两套商品房。黄爱华批准刘健红用账外款中的282万余元支付了购房款。因实业公司没有按合同交付商品房,1998年4月10日,该公司退还购房款本息共计364万余元,刘健红私自将款汇走。直到案发,黄爱华、刘健红都没有向矿产公司移交或说明该款项。黄、刘二人还共同多次贪污公司的账外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黄爱华贪污1352万元终审判处无期徒刑,以刘健红贪污1449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案件五

  挪用460万,处长入狱10年

  2002年,中纪委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向市检二分院举报,原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财务处处长贺生富有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

  2002年7月23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初步查证,1999年7月,贺生富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财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50万元借给北京一家电器公司使用,至2002年7月案发时,该款仍未归还。

  侦查人员还查明,1999年底至2001年8月,贺生富利用职务之便,以借款形式,先后7次提取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10.3万元,供个人及其朋友使用。2002年5月,贺生富将上述公款归还。此外,2000年至2001年间,贺生富在担任训练局财务处处长期间,先后多次将本人自借汽车及其它私人用车送往北京市汽车修理三厂维修,事后贺利用职务之便,从本单位领取转账支票两张,金额共计4.63万元,用于支付个人修车费。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贺生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罪名成立,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贺生富没有上诉。

  案件六

  积极退赃款,会计从轻判7年

  2002年,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党监审计处向市检二分院举报,公司财务部会计涉嫌挪用巨额公款。

  2002年6月5日,反贪局决定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很快查明,1999年1月至2002年2月间,屈宏利用担任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财务部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重复使用已办结业务的相关财务凭证冒领本单位支票及电汇付款的方式,擅自多次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2349万元。

  2002年4月间,当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发现屈宏挪用公款的事实后,屈宏立刻向所在单位交待了部分挪用公款的情况,并协助总公司向用款单位追回部分被挪用的款项。鉴于屈宏在案发后,能够坦白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亲属也积极协助退赔大部分被挪用的款项,司法机关对屈宏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案件

  网上被举报,副局长获刑11年

  2001年2月15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马剑光收到一件来自网上的举报,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部副主任、原河南石油勘探局副局长程绍志,与原河南油田开发处副处长王某,在任职期间,涉嫌接受一家公司总经理的贿赂。

  这是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开通网上举报后收到的第一个比较有价值的举报线索,而且直接涉及到一名副局级干部。案件立刻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线索很快转到反贪部门进一步侦查。

  2001年3月7日,侦查人员到中石化通报情况,要求以公司纪检部门的名义调取河南油田有关财务凭证、合同。中石化领导表示全力配合检察机关调查,通知河南油田提供情况并注意保密。

  侦查中发现,程绍志等人受贿与一起走私案有关。检察机关与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密切配合,不仅顺藤摸瓜查出了一起涉案金额1.2万余元的走私大案,而且查证程绍志涉嫌受贿67万元。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程绍志受贿罪名成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件八

  挪用349万,广告部主任判9年

  2001年4月29日临近下班,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接到群众举报称,中国财经报社广告部副主任李晋虹经手的一笔广告款29万多元,被莫名其妙地转入到一家广告公司后不知去向。

  当天,在中国财经报社的配合下,反贪局侦查人员仔细查看了报社广告部账目。在逐一清查后,侦查人员发现:李晋虹经手的北京某信息咨询公司2000年在该报刊登广告5次,应收广告款11万元;2001年刊登广告5次,应收广告款10万元……这些款项报社均没有收到,李晋虹涉嫌贪污或挪用的资金不止一笔。

  经过初查,李晋虹涉嫌贪污的行为与北京银梦达广告有限公司有关。实际上,银梦达广告公司是李晋虹以3万元价格购买的。1999年5月,李晋虹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李晋虹”本人。这家广告公司后来成为了李晋虹以后截留广告款的地地道道的皮包公司。

  2001年5月22日,李晋虹被依法逮捕。检察机关向法庭指控:1999年5月至2001年4月,李晋虹在任广告部副主任期间,在本单位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湖北省财政厅等38家单位进行广告刊登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资金349万余元。2002年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晋虹有期徒刑9年。 

  特别链接

  三分之一案件线索来自举报

  据统计,1999年4月至2004年6月,市检二分院共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线索7400余件。在这些线索中,经举报中心统一登记处理后,涉及到处级以上干部的举报线索747件,举报中心将其中涉及107人的90件举报线索转到本院反贪局查处。

  5年来,市检二分院反贪局共立案侦查涉及125人的贪污贿赂案件89件,其中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特大案件43件,占立案总数的48%,局级以上干部19人,占立案总数的16%,处级干部25人,占立案总数的20%。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损失近亿元。上述大要案中,近三分之一案件线索来自单位和群众举报并经查证属实。

  其中刘伟峰贪污2000余万元等8起大要案的相继查处,反映了检察机关依靠群众,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决心。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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