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制定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企业破产法草案首次提请21日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当天,中国国有企业的“大管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透露,中国还有2000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在3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官员对新华社记者说。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 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强调,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是担保债权(大多是国有银行)在先,劳资债权在后。“这意味着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中国八百余万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新的破产法。”李曙光说。 “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表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李曙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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