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得好与不好也是一个样。这样的“舒心”日子,可能要从官员们的仕途经历中消失了。
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其核心是要求市政府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在行使权力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办事不力将被问责
在老百姓
眼中,官员办事不力并非一例两例。
《办法》实施后,这样的行为将成为问责对象。
对于办事不力,包括这些情形: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漠,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均属于办事不力: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市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拖延懈怠、推诿塞责;
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豆腐渣”工程要问责
老百姓痛恨的“豆腐渣”工程,其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问责。比如,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乱用国家的钱也一样免不了被问责: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导致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
胡乱采取重大行政措施也难逃问责: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重复上访。
实施管理质量问责
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这些情形下,部门行政首长将被问责。
还有监督管理不力。由此导致工作人员多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包庇袒护或纵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或政策性文件,如果与上位法或上级政策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也有可能引起问责。
损害政府形象将被问责
行政首长在公开场合的言行可得检点,一旦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者行为不检、举止不端导致损害公务员形象,也免不了被问责。
另外,不能在招商引资中胡乱承诺或不守诚信,也不能在政府采购中不进行招投标或违反相关规定采购。本版稿件均由记者杨光毅陈静采写
-被问责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5个工作日。
-市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市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问责 方式
最重问责:引咎辞职
问责后追究责任的方式,按照7月1日实施的《办法》,共有7种。最严厉的,是“劝其引咎辞职”。
从问责追究责任的方式看,市政府丝毫没有给部门行政首长留“面子”。根据“犯规”情节,处罚从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开始,逐步升级到停职反省,最后到“劝其引咎辞职”。
这当中,还包括以下处罚:诫勉、通报批评、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上作书面检查、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而且,可以并行处罚。
问责 对象
问责将逐层进行
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可以“拷问”市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一把手。那些副职、区长、县长甚至乡长、镇长等,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
免不了。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行政首长的问责,与对市政府职能部门首长的问责一样。只要“犯规”,也难逃问责。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也可以对其职能部门行政首长实行问责。除此外,乡长、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等,也是问责对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后,如果问责情形是由处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行政首长也可对其问责。如果是副职的行为导致的,可提请市监察局对其问责。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四个“办法”从决策、行政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全流程”地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
今日起,本报推出“四大亲民政策、打造阳光政府”特别报道,全面解读即将实施的这四个“办法”。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