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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企产权改革:鼓励企业骨干持大股权
青岛新闻网  2004-06-21 09:58:08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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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鼓励企业骨干持大股,同时,内部经营者员工可以通过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知识产权折股三种方式持股。”为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省国资委、省经委日前联合发布了《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企改革持股方面不搞平均主义。

  企业骨干可持平均额的15倍以上股权

  《办法》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在经营者员工持股份额内持大股,不搞全员平均持股。

  依照《办法》,经营者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要求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可持有员工持股平均额的15倍以上股权。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等持有股权总额可占内部员工持股总额的50%以上。在国有资本处于参股或完全退出的中小企业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管理层收购(MBO)。

  所持股份比例因企而异

  《办法》规定,内部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权总额的比例(知识产权入股除外)因企而异。国有资本需保持绝对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国有资本需保持相对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国有企业处于参股地位或完全退出的企业,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不受比例限制。

  员工三种方式参与持股

  《办法》规定,内部经营者员工可以通过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知识产权折股三种方式持股。

  出资购股是指内部经营者及员工有偿取得企业产权的持股方式,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为此,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的购股价格以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奖励股权是指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并与经营者的业绩挂钩。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与本人对职务发明、技术改造等新成果的贡献挂钩。奖励股权由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经股东(大)会或出资人同意后实施。此外,企业内部员工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也可作价入股。(屈金轶)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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