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家住香港东路的陈先生拨打早报热线2888000反映说,他从事软件设计工作,受聘于一家位于辽宁路的软件公司,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在劳动合同上签定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在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他软件公司从事同类产品开发研制工作。现在他与公司合同期满,打算离开,这条协
议是否有效呢?
记者就此咨询了山东源丰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该公司在合同中要求陈先生离开公司3年内不得到本地区的其他软件公司从事同类产品开发研制工作的约定实际上是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及离开公司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司任职。该公司规定陈先生承担保密义务并无不当,但用人单位作出竞业限制约定的同时,应给予陈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给予陈先生一定的经济补偿,则合同的这项条款是无效的,陈先生无须执行。见习记者原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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