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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随意秘密审判 最高法院昨强调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
青岛新闻网  2004-06-19 02: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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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
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可杀而不可辱”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8日表示,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既要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的权利,也要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告人和犯罪人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

    他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人也是人,也应当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权利。特别是在他们丧失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就更应该注意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对于他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必须经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人格尊严,即使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可杀而不可辱”。

    重视审理土地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要重视审理房屋、土地等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维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他说,当前,少数地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违法征用、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等现象越来越严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引发了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

    肖扬指出:“对于这些纠纷,如果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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