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今后,在各类“民告官”官司中,市政府都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法人代表应诉尊重法律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了法
定义务,也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并借此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赔偿3万法人代表出庭
根据规定,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被告5次以下出庭1次
根据规定,每年的第1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基数,确定当年的应诉件数,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记者刘承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