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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民权利看“山东省国家公务员放宽报考条件” 评论
青岛新闻网  2004-06-08 15:43:33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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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这条消息6月6日出现在许多报纸上,被普遍关注:今年,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放宽报考条件,一是取消身高限制、降低视力要求、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减少计较,二是履行了合法就业手续的农民合同工将被视为在职人员、不再受困于农村户籍。

  其实,国家公务员报考的条件放宽,在山东都不算先例。这条
消息之所以有新闻价值,是因为可报考者“低”至农村户籍、可报考机关“高”至省级,反差强烈。所以,事情首先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了我们社会中的等级意识还相当浓厚的现实,不足为喜,反倒是忧。

  当然,就事论事,对报考者放宽条件是删除原有不当规定,的确是看得见的进步,不仅直接体现于国家公务员“入口”的公平环境发展上,更深刻地体现在人权维护上——由于个人身体原因和社会身份原因,从前事实上被剥夺了报考国家公务员权利者,如今权利回归了。

  在权利回归角度,就必须看到,山东省放宽的两方面条件有本质区别,不可混为一谈。

  身体条件,是衡量劳动者个人劳动力状况的一种因素。可以肯定,从工作方面讲,社会上所有的岗位对劳动力都只存在具体要求的差别,但绝无哪个会连一点起码要求也没有,各种公务员岗位也不例外。所以,对报考者包括身体条件在内的各种构成劳动力状况的因素,拿能否正常工作为标准评判理所当然,必要限制应有,不当才该取消。

  报考者的户籍条件,则是一种社会识别符号或曰社会身份。比如,我国时下的农村户籍和城市户籍的两分,是由社会的具体管理制度造成的,不仅个人无选择自由,而且与个人的劳动力状况无必然联系。因此,在报考国家公务员上,这种身份两分不该对资格有丝毫影响,因为不论农村户籍者还是城市户籍者,有更根本的共同社会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综上,作为劳动者或就业者,任何人报考国家公务员,在身体上都必须满足所报考岗位的合理要求,达不到基本条件自然丧失资格,这样的门槛不是多余,更非歧视、侵权;但作为公民,任何人都有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一切不是针对具体个人的劳动力状况而是针对户籍、职业、单位等特殊社会身份进行的群体限制,根本上都违背宪法精神。

  报考公务员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这与够不够条件、考不考得上是两码事。可见,对农村户籍者,山东省国家公务员的报考只是向履行了合法就业手续的农民合同工打开大门,不是向所有农民打开大门,尽管较之从前已是个明显进步,但与农民的公民权的实现也还相距甚远,这实质上是现实中农民整体上的“二等公民”地位的真实反映。

  因此,山东省此举,所涉的真正问题不是农民的权利,而是公民的权利。它以进步的姿态给我们思想启迪:一、改变社会时下的二元结构状况、缩小城乡差别虽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无疑应朝这个方向努力,如果说,对农民的公民权利,从前忽略太久已很不该,那么继续忽略就更不该;二、落实公民的权利,对象不止广大农民,而是全体国民,陈旧等级观念当除。 (祝俊初)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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