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一张价值2.5元的火车票,在使用日期前一天到火车站退票时,火车站竟收取了2元的退票费。因认为火车站收取退票费额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近日,西北政法学院大三学生喇成霖将陕西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多收的1.5元退票费。原告喇成霖于今年5月20日在西安火车站
售票处购买了2004年5月21日西安至咸阳的7541次火车票一张,票价为2.5元,因临时有事,原告不能按原计划乘车,因此于当日来到西安火车站退票,然而,火车站工作人员却收取原告退票费2元。对此,原告认为对方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喇成霖说,根据原国家计委2003年1月7日作出的《国家计委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2项“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第3项“在最高不超过票价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最低限和最高限”等法律条文,他购买的价值2.5元的火车票,其退票费最高不得高于0.5元,因此原告喇成霖将西铁分局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火车票退票费至少1.5元的诉讼请求。
据报道,此案除原告本人为西北政法学院大三学生外,接受原告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两人也都是西北政法学院的在校学生,所学均是法学专业。原告喇成霖说,提起诉讼的初衷并不是要拿回多少退票费,而是希望通过诉讼引起人们对铁路退票费问题的关注。
目前,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已受理喇成霖的诉讼申请。(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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