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文,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从事的工作存在传播艾滋病危险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其所在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其聘用或劳动合同。
法律界人士认为,卫生部门将真实情况告知病人单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但生病不是犯罪,为了保证个
人利益,禁止单位以此为由解聘,体现了对病人权益的保护。
但是,这个体现了法律意识和人文关怀的规定要得到公众普遍认可,可能尚需时日。不少人认为“和艾滋病病人一起工作很可怕”。甚至有人说,如果单位不解除与艾滋病病人的合同,宁肯自己不要这份工作了。
(罗卫群)
责任编辑:赵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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