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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完善村民选举法规 防范富人贿选村官
青岛新闻网  2004-06-02 14:59:46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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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改草案,在委托选举、流动票箱使用等多方面对农村基层选举规则进行了完善,从立法角度上制止“贿选”。

  修改后的《办法》增加了“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提名候选人”的规定。修改前的《办法》规定: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
病残不能填写的可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修改后补充了“一人接受委托代写选票不得超过3张”的规定。原规定“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中的“可以”改为“应该”,并增加了“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针对村委会选举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流动票箱使用,修改后《办法》同时明确,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因老弱病残确实不能到现场投票的选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告后可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并集中到选举大会或中心投票会场开箱、计票。

  浙江省民政厅去年下半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2002年该省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先富群体”约占30%左右,在金华义乌、温州瑞安等地比例高达60%。

  今年初,浙江省纪委对全省11个市25个县(市、区)进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显示,“村委会选举中的舞弊”在浙江省村民认为的农村最主要腐败现象中排名第二,仅次于“财务管理混乱”(本报2月5日A13版曾作报道)。

  修改后的《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可帮助村委会对罢免事由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情况,由村委会予以通报;同时规定由被提出罢免以外的村委会成员主持投票表决。

  此前,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本村1/5以上选民联名,可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但同时又规定必须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这一设置使实际操作中很难真正启动罢免程序。 作者:戴虹红

  编辑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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