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陆洋报道
联合国如果在豁免权问题上给美国开绿灯,就是给美国正面化解了来自国际社会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虐俘”事件的压力
5月19日,美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要求继续给予美国维和行动部队一年的国际刑事法院司法审查的豁免权。
实际上在过去
两年的这个时候,美国都如愿以偿地拿到了这把“尚方宝剑”。可是,今年正值华盛顿“虐俘”丑闻缠身,美国大兵的海外豁免权自然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试图化解“虐俘”压力
关于豁免权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经表示:“如果每年都延长,我担心国际上会把这视为安理会希望要求为那些参与联合国设立或授权行动的人员提供绝对和永久的豁免。如果是这样,它不仅会损害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性,也会损害安理会的权威性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合法性。”
欧盟和一些人权组织也明确表示反对再延长这种豁免权,甚至连美国最亲密的盟友英国也宣称,不赞成自动延长对美国豁免期的做法,但目前“别无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告诉《瞭望东方周刊》,“现在联合国与美国的关系很微妙。联合国在美国外交事务上的地位比冷战时期要低,因为在一些事情上联合国没有按照美国的意愿行事。”
他认为,联合国实际上正处在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联合国的有效性取决于大国合作,需要美国的认同;另一方面联合国又不能给美国太多支持。所以,联合国只能要么被美国冷落,要么在一些情况下向美国妥协。
考虑到美国正是“多事之秋”,联合国如果拒绝批准,对美国带来的政治打击无疑是“雪上加霜”,美国肯定会以敌视态度冷落,甚至报复联合国。所以,大部分国际问题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即使在今年美国理亏的情况下,联合国也会通过这个决议。
路透社援引一些外交人士的分析认为,安理会15个国家中,即使巴西、西班牙、德国和法国四个国家今年投弃权票,美国仍然可能会达到安理会9票支持的最低标准,美维和行动士兵将再次获得豁免权。
这项豁免权只是针对加入联合国维和部队的美国人员,并不包括那些参与伊拉克战争的美国大兵。那么,豁免权此时对美国又意味着什么?
“美国想通过豁免权试探联合国对美国的支持度。”金灿荣说,“自从西班牙撤军后,美国面临着巩固其政治支持的问题。英国首相布莱尔上月在访美期间,曾经和布什一起强调,希望联合国就6月30日前向伊移交主权一事通过一项新的安理会决议案,但其他国家反应不大,所以此次可以通过豁免权问题试探一下各国对美的支持度。”
他认为,联合国如果在豁免权问题上给美国开绿灯,就是给美国正面化解了来自国际社会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虐俘”事件的压力。
“虽然豁免权只限于维和部队人员,但美国也害怕其他国家利用这个对美国发动的伊战及‘虐俘’事件进行政治报复。”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刘楠来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毕竟美国的行为已经引起了全世界的公愤。”
美国的“眼中钉”
其实,所有围绕豁免权的争论都缘于2002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经这样评价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许多人以为二战中种种耸人听闻的集中营、集体灭绝、大屠杀等惨事将永远不会再发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柬埔寨、波黑、卢旺达,我们仍然看到了这些悲剧又重新上演。人所能做出来的邪恶是没有极限的。因此,我们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来起诉和惩罚应该对种族灭绝罪行负责的人。
然而,这个二战后国际社会极力推动建立的国际机构却是美国眼中的不祥之物。白宫的理由是,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是对美国主权的威胁,担心美国派驻海外的军事和外交人员会成为政治起诉的对象。
“联合国1998年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美国没有签署,因为它提出的特殊要求没有被采纳。”外交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刘文宗教授对《瞭望东方周刊》说,“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所以它想增加联邦条款,即如果不是美国中央政府的管辖范围,而是各个州的,国际刑事法院就无权干涉。此外,给予美国在海外的驻军、维和部队以及外交官豁免权。”
与此同时,美国又根据《罗马规约》第98条款积极与有关国家签署双边起诉豁免的协议。目前,布什政府已与30多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协议,这些国家同意不将美国公民引渡到国际刑事法院受审。对于没有给美国豁免权的国家,美国则以终止军事援助相威胁,去年就有35个国家受到了美国的“惩罚”,终止的军事援助达4760万美元之多。
美国真的可以逍遥法外吗
鉴于美国在伊拉克的种种丑闻,国际社会上已经有了让美国接受审判的呼声,但到底哪个国际机构可以承担审判美国的重任呢?
新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本身是为了行使这一职责而成立的国际机构,但美国作为《罗马规约》的非缔约国,似乎并不受其约束。
刘文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从伊拉克战争爆发到今天的‘虐俘’事件,美国几乎囊括了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确立的三大罪行,即反和平罪、反战争罪、反人类罪。其中,仅‘虐俘’事件就违反了众多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如《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这些法规在《罗马规约》中都有涉及,已经成为习惯法规则了。所以国际刑事法院对美国还是有约束力的。
”
根据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展开起诉有3个机制:一是联合国安理会可以要求法院进行调查起诉,安理会的这一权力适用于任何国家,无论是否《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二是缔约国可以提出案子要求调查起诉;三是检察长自行调查。
由此看来,联合国安理会是可以行使审判美国这一权力的。但实际操作却并非如此顺理成章。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的任东来教授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安理会要向国际刑事法院起诉美国,必须通过15个成员国的表决,得到至少9个国家的同意,其中必须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这样一来,美国一票否决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让这个决议无法通过。”
直到现在,联合国安理会并未做出任何追究美国责任的动作。
那么作为受害国的伊拉克是否可以起诉美国呢?刘文宗认为,伊拉克虽然不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作为当事国,也可以起诉美国,这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的诉讼程序规则。可问题在于,伊拉克新政府尚未组建,国内三个派别的斗争十分激烈,即将成立的新政府很可能会出现政局不稳的状况,甚至会导致一场内战。所以,要起诉美国,还尚待时日。
联合国下属的国际法院也不可能成为审判美国的平台。刘楠来认为,国际法院虽然对美国有约束力,但只有在美国同意接受管辖的情况下,其他国家才可以起诉它。美国是不可能同意自己受管辖的。
难道美国真的可以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吗?
责任编辑: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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