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
浩文)以高息存款为诱饵,采用开具“大头小尾”存单、私刻公章伪造金融凭证等不法手段,用私自制作的存单、存款证明书在社会上大量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4亿余元人民币,两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5月27日记者获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国以来我省最大的这起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原中
国建设银行北大街支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周利民、内勤刘怡冰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此案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2003年8月19日,西安市中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周利民、内勤刘怡冰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12名案犯中,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周利民含泪当庭向母亲磕头忏悔,并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对周、刘二人侵吞银行资金未归还部分中的1.4亿元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准,应予以纠正。原审判决对周、刘二人所定其余罪名及对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所定罪名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终审判决书长达82页。目前,省高院已将终审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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