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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一军官酒后驾车致2死1伤 审理过程一波三折终被判罪
青岛新闻网  2004-05-27 17:29:2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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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5月27日电 福建省边防总队干部郑晖7年前酒后驾车接连撞死两人并导致一人受伤。福建省高级法院日前以交通肇事罪终审判处郑晖有期徒刑13年。死者家属与福建省边防总队、郑晖在民事赔偿方面也已达成协议。

  郑晖原系福建省边防总队技术处参谋,中尉军衔。1997年12月5日晚,郑晖喝完白酒后,独自
驾驶本单位一辆三菱牌旅行车,经福州北大路与湖东路交叉口时,与一辆“的士”相刮擦。郑晖认为“的士”司机骂他,于是驾车左拐弯追赶“的士”。当车行至西湖公园门口时,撞到正在人行横道上走路的老人黄德玉,致其当场死亡。郑晖没有停车,继续行驶至西洪路与湖头街交界处时,又与一辆自行车刮擦,紧接着撞到正在人行横道旁推童车的黄海霞及其所推童车,致童车中的男童林武轩(1岁8个月)当场死亡,黄海霞轻伤。事发后,郑晖没有停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鉴定,郑晖对两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郑晖案在当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然而,此案的审理过程却一波三折。1998年1月,福州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1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郑晖及其所在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共2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两个月后,福州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1998年11月,鼓楼区法院开庭重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有期徒刑15年。1999年5月,鼓楼区法院撤销该判决,此案改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2001年5月,福州市中院就此案再次开庭审理。2001年12月30日,福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郑晖必须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总计16.6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位死者的家属及郑晖均上诉至省高院。2003年10月30日,省高院裁定将此案发回福州市中院重审。

  福州中院重新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郑晖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汽车,在撞倒被害人黄德玉致其死亡后,驾车逃离现场,在逃逸中又撞到1岁8个月的男孩林武轩,致其死亡,撞伤黄海霞,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因此,一审判决郑晖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此判决结果在省高院终审中得以维持。(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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