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家禽养殖与外界环境的双向污染,降低家禽疫病的发生与流行,我省给家禽养殖业立了“规矩”,要求规模养禽场和居民区必须保持距离,各类城市城区、城郊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家禽规模养殖场。
省畜牧办公室要求,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居民区、交通干线不少于
10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家禽屠宰加工厂、家禽产品销售市场不少于20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距离活禽交易市场不少于2500米;同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000米;不同种类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饲养小区相互之间距离不少于1500米;种禽场、规模养禽场距离生猪等易相互感染的其他家畜养殖场距离不少于2000米。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设家禽规模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及缓冲区;各类城市城区,城郊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候鸟、野禽集中栖息地和重点迁徙中转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新建商品养殖场,由承建单位或个人向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方可建设,开展生产经营。
加强对农村分散养殖家禽的管理,规范散养户的行为。所有散养的家禽,都要实行圈养,按规定进行防疫;引导散养户扩大生产规模,进入饲养小区或建立养殖场,逐步减少养殖户数;家禽散养户比较集中的乡村,要合理布局建设家禽粪污处理设施,对家禽粪污统一收贮、集中发酵,实施无害化处理。(完)(记者 吴修安)
责任编辑: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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