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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门槛" 三年无大事故可当客运驾驶员
青岛新闻网  2004-05-27 02:24:31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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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讯 综合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月30日签署第40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
事故记录者,才可担任客运驾驶员。

    《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是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是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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