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爱情很具浪漫的色彩:一次火车邂逅,使身在济南的她和身在上海的他相恋。
随后,他恰巧又长驻济南。于是,他们同居了。
约两年后,她怀上了他的孩子。
然而,此时她突然发现——他在上海早就有妻儿。
为10万元的精神补偿费,他被她拘禁起来……
这是一段浪漫的
火车情缘。
故事发生在2002年9月30日。
她那一年25岁。
做教师工作的她与姐姐去上海旅游,在火车上认识了自称原籍江西省崇仁县、现在上海某公司任工程师的男子吴某。
她与吴某一见钟情,互生爱慕之心,相互留下了联系电话。
几天后,吴某主动给她打来了电话,称自己马上要去济南分公司工作,两个人见面的机会将更多。
她不舍得放弃这份难得的情缘,与来到济南的吴某交往起来,并且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
热恋期间,她发现吴某曾经多次接过一个来自上海的女人的电话。当问及原因时,吴某说,这个上海的女孩子一直在追求他,但自己对她没感觉……
今年3月,二人在七里山附近租了房子同居,不久,女教师就怀上了吴某的孩子。
她一再催促吴某尽快结婚,但吴某一直借故拖延。
此时,她对吴某产生了怀疑,私下委托姐夫对吴某的情况进行调查。
2004年5月15日下午,吴某对她说,总公司有急事需要他去处理,必须马上回上海。
她让吴某晚两天再走。吴某口头上答应了,却在下午5时出去买了当天晚上9时的飞机票。
她得知吴某非要去上海后,对吴某说:“你走了,我肚子里怀的孩子怎么办?”但是,吴某说要等他两周后从上海回来再说。
她便打电话叫来姐姐与吴某理论。
这时,她姐夫打来电话,称通过对吴某上海居住地有关部门的调查,证实吴某在上海已经结婚生子……
听到这个信息后,她差点儿昏死过去,她流着泪当面质问吴某。
吴某一开始不承认,最后终于承认自己在上海已经有妻儿的事实。
经协商,为弥补她的精神损失,吴某答应进行金钱赔偿。
她提出,吴某必须拿10万元作为精神补偿费用,并于5月16日逼吴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规定,吴某先拿5万元现金,剩余的5万元在2005年3月前还清。为防止吴某赖账,她还让吴某打了欠条。
5月16日晚8时,她和姐姐让吴某给他在上海的父亲、哥哥打电话,让他们准备5万元现金送到济南。
为防止吴某逃跑,5月16日晚10时,她姐姐叫来两个男子于某、孙某来到妹妹和吴某租住的房屋,非法拘禁了吴某。
吴某的哥哥接电话后,感觉吴某可能被绑架了,于5月18日上午打电话向济南市中区七里山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警后,市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陈洲生、政委邱圣祥立即赶到派出所,会同市中区刑警机动中队、四中队及七里山派出所民警赶到吴某的租住房内,于中午将她姐姐、于某和孙某抓获,吴某被成功解救。
经七里山派出所与市中区刑警四中队联合审讯,她姐姐、于某和孙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昨天,她姐姐和两个男子被市中区公安分局七里山派出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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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涉嫌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