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进城农民可以拒绝缴纳任何形式的押金和保证金,而且农民在涉及用水、用电、教育、多种经营等方面的14项收费也可免交。
这一次农民手中的“法宝”,是5月13日省物价局出台的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定,其矛头所指,即目前农村存在的制约农民增收的诸多人为因素。
省物价局出
台的《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取消了对农民的14项收费项目,降低了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还对农资价格、水价、教育收费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凡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要严格控制在政策范围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推行终端水价制度,严禁按人头平摊水费。引黄、引库灌区要逐步实行计量收费,不得向没有用水的农户收取水费。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逐步推行“区片综合价”,并建立补偿标准听证制度,确保农民得到合理补偿。
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禁止向进城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保证金。
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处罚力度,对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行为,要一查到底,从重处罚。
取消的14项收费项目:
1、水利部门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2、水利部门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河道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3、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
4、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
5、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6、农业部门收取的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
7、禽畜及禽畜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费;
8、交通部门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农用拖拉机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9、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的过路过桥费;
10、专门面向三轮车的车辆户口本工本费、安全管理费;
11、林业保护建设费;
12、自然保护区管理费;
13、公安部门收取的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宿证工本费;
14、教育部门收取的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指杂费执行农村标准的中、小学校)。
降低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
1、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
2、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
3、农业部门收取的拖拉机号牌费收费标准由不反光号牌每副最高不超过30元降低为25元,反光号牌由每副最高不超过50元降低为40元,补发不加倍收费;
4、海洋渔业部门收取的渔船海事调解费收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5、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船舶检验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0%。(记者 李文明 李 强)
责任编辑:赵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