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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权益 十种情况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
青岛新闻网  2004-05-19 04: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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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发布10年,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出,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震慑了不法业户。但据崂山工商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有关人员介绍,在受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他们发现,不少消费者还不太会依据《消法》中的相应条款提出加倍赔偿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工商人员介绍,根据《消法》规定,大致有10种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或提供服务者给予加倍赔偿。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规定,与我国传统民事法律法规中实行的实际赔偿制度相比,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项重大发展。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有:

    在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中,制作、发布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

    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表示;

    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的产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商品存在已知瑕疵而不予告知;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等等。欺诈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

    工商人员指出,这里所指的欺诈行为,仅指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欺诈行为。根据民事权利的特点,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在消费者一方,消费者可以放弃这一权利,也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阎恒瑞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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