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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部近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放宽了对婚姻登记的限制。规定没有户口簿也可以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审查婚姻状况当事人说了算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1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一栏可作参考。同时依据民政部近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用临时身份证照样办理登记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理婚姻登记时,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根据《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临时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因此,当申请结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只能提交临时身份证时,登记机关也应为之办理婚姻登记。
没有户口簿登记也能行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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