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只想对大家说一句话:希望尽早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这是5月6日商务部长薄熙来在中欧投资贸易研讨暨洽谈会上致辞时讲的一句话。
同一天,温家宝总理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会谈。在提出5点推进中欧关系的建议之后,温总理又指出,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基本建立起了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希望欧盟充分注意到这一事实,尽早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是什么样的原因,使得“市场经济地位”这个概念变得如此重要,以至于一个堂堂大国的商务部长面对欧盟各界名流只想说这么一句话,甚至国家总理在纵论中欧关系大局时,也要特别强调这一问题。
简要地说,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根据外经贸大学中国W
TO研究院的数据,截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反倾销对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造成极为严重的困扰和伤害。第二,由于其他世贸成员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是,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严重背离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是不公平的。
正因为以上的原因,使得中国政府在近两年加大力度,意图早日清扫这项障碍。
这一问题也是中国入世谈判的遗留问题,因此记者认为,中国政府为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所作的努力,可以被看作是第二轮世贸谈判。第一轮解决的是“入世”问题,第二轮也就是这一轮要解决的,则是“入市”问题,促使其他W
TO成员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达成入世协议当天,记者就从有关渠道获悉中国入世15年之内仍将被看作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信息,传递该信息的人士情绪非常激动。在之后的采访中,记者发现,中国在入世谈判中作出的很多让步,相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基本上都是平静对待的,因为谈判是一项系统工程,有得有失是正常的。但是,惟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但被业内频频议论,而且随着中国产品不断被外国反倾销,其负面影响越来越大,短短几年,这个本来非常专业的话题竟然演变成广为人知的社会焦点。
中国的入世法律文件,印成16开本的书,洋洋洒洒792页,其中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只有440字。就是这短短的440字,让中国人迄今耿耿于怀。为什么?在记者看来,原因只有3个字:不公平。
这种不公平体现在两个层面上。
第一,由于不把中国视作市场经济国家,无法计算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于是其他W
TO成员采用了第三国替代的方法。在上个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中,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的。当时的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倍不止,中国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第二,即使有所改进,代价仍然高昂。在中国方面的持续交涉抗议下,1998年,欧盟修改相关法令,在不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下视中国为转型经济国家,中国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符合5条标准就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5条标准,就连欧盟的律师都大不以为然。来自布鲁塞尔的VW
V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保罗·维尔认为,这些苛刻的规定,尤其是后4条和世贸组织的原则“没有真正的联系”。而且,有的标准连欧盟的企业都达不到。不但如此,中国企业的应诉实践表明,仅仅为了获取“市场经济地位”就要花去一半以上的时间与费用,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厦门东林公司是一个生产节能灯的民营企业,完全是在市场的大风大浪中成长起来的。在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过程中,这家公司几经努力,最终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被欧盟课以66.1%的反倾销税。这样的结果,让东林公司感觉非常滑稽。2002年11月,东林公司通过媒体向欧盟发出一封公开信。在信中东林公司表示:东林在中国的发展和在欧盟市场上的遭遇形成强烈的反差。东林及绝大多数中国节能灯企业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受益者,但却成了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政策的受害者。这个事实说明,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尤其是关于市场经济的规定,已经落后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对中国企业是不公正的。
是的,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如果发放调查问卷,所有对反倾销稍有了解的人都会说,这项规定不公平。
反倾销所影响的中国企业对海外市场的开拓也许是次要的,更主要的是其不公平的性质。这应该是中国政府消除这个障碍的最大动力。从这方面讲,消除市场经济地位的努力是一项战略选择,不管结果如何,必须付诸行动和努力。
面对中国总理和商务部长的要求,欧洲人玩起了外交辞令。普罗迪对温总理说,欧盟成员国正在认真审议这一问题,将积极努力推动该问题早日解决。
最新的信息显示,欧盟将在6月底之前,向中国提交对这一问题的初步评估结果,该结果将无损于最后结论的达成。
这样的表态让人猜不透欧盟在6月底会出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这也让人感觉到了,消除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障碍,绝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入市”谈判将要付出的努力,恐怕未必比“入世”谈判少。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 TO议定书》有关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
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1)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
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2)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
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
(d)一旦中国根据该W 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
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2)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
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记者 王义伟)
编辑 张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