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贷款资格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
房屋价格、房屋竣工年限初步计算可贷额度和年限,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测绘评估
(1)买方持身份证复印件、所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1~9号窗口对交易的二手房进行上市资格审查、测绘。
(2)买卖双方到指定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三、发放贷款承诺函
(1)卖方持本人身份证、农行存折、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签字按手印);
买方及其配偶持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公积金查询单、《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纠贷款部申领《二手房贷款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上签字按手印。
(2)办理完中领《二手房贷款承诺书》的手续后,买卖双方持《房屋买卖契约》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合同中需注明贷款划入的卖方存折号)、《评估报告》、《抵押贷款补充协议》等到贷款部申请,工作人员审查无误后向申请人发放贷款承诺函。
四、贷款受理
买方持贷款申请材料(见本材料反面《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到贷款部递交贷款申请。
五、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贷款批准后,借款人应跟踪房地产交易中心过产情况,待买方缴纳税费后,持交费凭证和相关材料(详见见本材料反
面的《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于规定时间内到贷款部(东海西路l0号:电话:3899503、)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保险,提交抵押登记材料等。
六、发放贷款
抵押登记办理完华,贷款部应于收到《房屋他项权证》后发放贷款(每月23~28日不划款)。申请人应按合同要求每月27目前,将应还款金额存入还款卡,以避免出现透支。
七、正常还款
贷款划款后当月27日(如贷款划款日在当月27日后,则于次月27日)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自贷款划款之日起至该日的贷款利息(按日计算)。第一次偿还贷款利息的次月起,借款人于每月27日按合同约定的月还款额偿还贷款本息。
八、结清还款
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后,借款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撤押证明、《房屋他项权证》等,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撤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