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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法”规定将据市民意见修改 老年人房产重点保护
青岛新闻网  2004-05-12 13:34:11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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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昨天是《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的最后一天,刚刚过去的一周多时间里,市老龄办共收到三十余家单位和市民提出的二十多条意见,其中老年人的房屋产权问题成为“焦点”。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
体,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和对自有或承租房屋的支配权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市老龄办有关负责人就部分市民的建议表示,老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焦点”多集中在因房屋产权变更引起的问题上,因此本次的《征求意见稿》里着重提出了“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转移、过户、交换和户口迁入等手续时,应当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

    另外,对子女干涉老年人自有或承租房产权变更的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尊重老年人的合法需求,如果老年人不同意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继续在其自有或承租的住房中居住,子女或亲属应该及时迁出,但前提必须是其子女或亲属在获得自有住房以后。

    修改意见中,医疗、离退休金也是老年人所关心的重点。今年8月份,《征求意见稿》将针对市民提出的各项意见进行补充和修改,正式出台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将更加有力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实施细则》,对新发现的问题和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焦点、难点进行详细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记者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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