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将自制炸弹寄存在昆明市大观商业城沃尔玛超市小件寄存处,然后多次打电话威胁该超市总经理向其指定帐户汇款2万元,并导致该超市两次中断营业,大批警察出警排险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周小宾和何田飞(本报对此案曾做报道),昨日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被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和3年,
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沃尔玛超市出现炸弹!
2003年6月25日,位于昆明市大观商业城内的沃尔玛超市总经理杨某某、接到一个神秘电话,称自己做生意急需资金2万元人民币,要求在当日下午17时以前汇至其指定的建设银行帐户内,否则将引爆其存放在沃尔玛超市内的炸弹。
杨总经理接到该电话后,一边立即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大观派出所报案,一边研究对策稳住罪犯,同时紧急疏散顾客。不久,杨总经理又不断接到电话,称不仅超市一楼有炸弹,而且2楼、3楼也有。
案情迅速反映到昆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大批警察立即赶赴沃尔玛超市,紧急疏散顾客和员工,为此,沃尔玛超市还分别于6月25日17点20分至19点40分以及上午10点30分至12点30分两次停业营业。
两名曲靖农民制造恐怖事件
在此阶段、沃尔玛为稳住罪犯曾3次向其指定帐户存入现金480元。同年7月6日,该帐户内的480元人民币,在曲靖市交通路麒麟南路等地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被人支取。
2003年7月23日,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中所营村农民周小兵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当场从其住处缴获银行卡多张,其中包括要求沃尔玛存钱帐户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周小兵很快交待了自己勒索沃尔玛的犯罪事实。次日,周小兵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在周小兵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很快于7月25日将其同案犯,家住曲靖市麒麟区珠街乡何家上村的何田飞抓获。7月26日,何田飞也因涉嫌相同罪名,被五华警方刑事拘留。并于8月27日被同时执行逮捕,经审查,今年25岁的周小兵和26岁的何田飞均具有高中文化。
二人被控犯有敲诈勒索罪
此案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并因案情复杂延期半个月后,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于2003年4月6日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称:周小兵、何田飞经事先预谋,以放置爆炸物品相威胁的方法勒索钱物,并购买了鞭炮等物,用鞭炮火药及易拉罐自制了一罐爆炸物后,于2003年6月25日,在昆明市大观商业城沃尔玛超市一楼小件寄存处,将自制爆炸物寄存后,乘车离昆。随后周小兵多次打电话威胁沃尔玛超市的总经理杨某某,以引爆炸弹物相威胁,向其敲诈人民币2万元,并汇至其指定的建设银行帐户.同年7月6日,周小兵在曲靖市交通路,麒麟南路等地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支取了人民币480元挥霍.公安机关于2003年7月23日.7月25日分别将周小兵、何田飞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周小兵、何田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周小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减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当庭判刑
在昨日的庭审中,周小兵和何田飞军对公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刘宏伟律师作为何田飞的辩护人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周小兵和何田飞虽然敲诈勒索2万元,但实际仅获赃款480元,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其余部分应属于犯罪未遂;何田飞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应是本案从犯。
此案经五华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周小兵、何田飞以非发占有为目的,采用安放爆炸物相要挟的方式,勒索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实现犯罪行为,意图敲诈现金人民币2万元。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所获赃物仅人民币480元,故对二被告敲诈未能得逞部分,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属于未遂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周小兵实施组织及策划,并在打电话勒索及获取财物的犯罪行为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而何田飞在共同犯罪中仅其次要、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小兵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何田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也可从轻处罚。但鉴于在本案中,两被告为达到敲诈目的,制作了危险爆炸物品,并放置于公共场所,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而且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了安全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较为严重,因此在对两名被告人量刑时应予以从严惩处。据此,为维护公司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第274条、68条第1款以及27条、23条、64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小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何田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赃款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