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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赡养诉讼案逐年递增 山东将立法规定“养儿防老”
青岛新闻网  2004-05-09 09:55:58 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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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人大法工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家庭赡养问题,使家庭养老有法可依,我省正积极借鉴国外及国内其他省市的做法,着手家庭赡养的地方立法工作。

  据了解,正在着手拟定的《山东省家庭赡养与扶养条例》将强调:养老问题应该由家庭、个人、政府和社会共同来解决,而在目前个人养老金、退休金、
养老保险等保障不健全,社会养老产业尚未得到良性发展的情况下,家庭理所当然成为赡养老人的主角,家庭解决不了的才交给社会、政府。

  由于家庭小型化,劳动力的流动、迁移等多方原因,近年我省此类民事诉讼案件年递增近两个百分点。

  省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广磊说,面对日益增多的家庭赡养纠纷,作为判处依据和参照的《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对有关规定较为笼统。比如赡养费的提供标准就很难找到具体的操作依据,有关部门只能从一些法律原则出发,根据双方的诉讼请求,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子女多少及收入情况等判处。再如老人的住房权易受侵害,重要原因也是目前法律缺少对老人的居住水平、房屋修缮以及老人对房产权的收益等具体规定。   

  “而家庭赡养立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特殊需要等家庭赡养义务都要具体化,另外像医疗保健护理、住房安排维护、田地耕种、财产管理、林木及牲畜收益等,都要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子女履行义务的方式,比如赡养费的提供,此次要比照各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情况,制订相应交纳标准,并随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三是其他赡养人承担义务的方式,比如因老年人离婚、再婚等造成的不同赡养人承担义务问题等。”省老龄委事业处负责此次《山东省家庭赡养与扶养条例》拟定工作的王照奎分析说。

  此次家庭赡养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要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定赡养人不能对养老义务有偿转让的同时,对照料、护理、保健这类生活料理等养老义务,可采取有偿服务方式间接履行,以合理减轻家庭养老负担,并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王 原 张学强 崔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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