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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让人,检验的不仅仅是避让
青岛新闻网  2004-05-08 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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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浏览条文不难发现,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惩戒。

    身为无车一族,对其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关系条款自然格外关注。该法第四十七条正有这
样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应当说是对前两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撞了白撞”的彻底否定,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但是结合目前的现实来看,实施起来恐怕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在许多场合都可以见到,被红灯截停的机动车都有一种迫不及待的架势,跟运动员百米赛跑时的抢跑差不多,有时绿灯要亮没亮的时候,它已经冲出去了,管你斑马线上还有没有行人。而每每过渡的黄灯亮了,机动车却毫不减速,甚至红灯亮了也照冲不误……

    法律规定车要避让人,实际生活中却是人要避让车。从这个角度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驾驶着机动车的人们,会因为法律的规定就自然而然地改变陋习吗?不准冲红灯,可是早就规定了的,也是机动车驾驶员的常识性问题啊!或言之,违章必罚。不错,随地吐痰要重罚、乱穿马路要重罚,但都只是罚了几天就销声匿迹,或者是行动起来就罚,行动过后就拉倒,现在随地吐痰的、乱穿马路的,禁止了吗?因此,当机动车应当避让人时,能不能避让人,实际上是在检验《道路交通安全法》会不会沦为“空头法律”。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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