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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工的人身权利
青岛新闻网  2004-05-08 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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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主体】假日是走亲访友、休闲娱乐的黄金时间,人们在游山玩水,尽情欢乐之际,恐怕很难想像一个十六岁的少年被关进狗笼,与凶恶的狼狗相伴时,那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5月2日晚,福建晋江一名外来工“小不点”去恒发服装厂找老乡黄某,正碰上黄某与同厂工友打架。老板施某以为他来帮架,便让
手下将他压倒在地,关进狗笼。(《海峡都市报》5月4日)

    《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无庸置疑,把外来工关入狗笼,损害了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尊严,是对公民名誉和尊严赤裸裸的侵犯和侮辱。更重要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施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小不点”的人身自由,已涉嫌非法拘禁,执法部门应依法严加惩处。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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