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 专业人像摄影师张旭龙与东方歌舞团演员、人体写真模特汤加丽(原名汤丽)因《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的著作权引起纠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6日一审宣判,汤加丽赔礼道歉并支付张旭龙报酬10万元。 据法院介绍,张旭龙曾为模特汤加丽拍摄20余
组人体摄影照片,双方签订《拍摄协议》,张旭龙享有所摄照片的著作权。2002年7月,张旭龙向汤加丽出具授权书许可将其拍摄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和展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出版后,张旭龙发现该书中有136幅照片是其拍摄的,但版权页却署名“汤加丽著”。张旭龙认为这种署名方式侵犯了其署名权,他还认为汤加丽改动了其拍摄的39幅照片,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其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张旭龙起诉要求汤加丽支付报酬20余万元。 审理法官认为,张旭龙作为《汤加丽写真》一书摄影作者的身份已经得到体现,因此汤加丽并未侵犯张旭龙的署名权。但汤加丽擅自对涉案39幅摄影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和道具进行剪裁,损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上述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张旭龙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就此向张旭龙赔礼道歉,并支付合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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