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公司使用了多年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别人“盗用”,青岛一文具公司通过法院阻止了对方的侵权行为,并且认定了其商标为驰名商标。据悉,这是该市第一个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产生的驰名商标。
原告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我国最早生产修正液、中性笔的知名企业之一, 1999年以来,“白雪
SNOWHITE(苹果图案)”商标一直是原告在文具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先后被评为“青岛市著名商标”和“山东省著名商标”称号,是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志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
2002年10月,原告在青岛市场上购得由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及李某销售生产的“白雪”牌复读机,该复读机上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一模一样。原告认为,该商标经过十多年的广告宣传,已经在相关消费群体中驰名,两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直接复制使用原告的商标、误导公众,是一种仿冒、侵权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该行为淡化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商业价值,已经使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认定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驰名商标、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青岛亘豪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并没有制作复读机,只是购买了两台作为研究用,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只生产文具并不生产电器,被告没有义务考察仔细,被告不清楚也不知道销售侵权产品。
经法庭综合各方面因素审理判定,原告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使用在修正液、圆珠笔、彩笔、签字笔商品上的“白雪SNOWHITE(苹果图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复读机的生产商和销售商构成对“白雪”商标的侵权,应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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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社会上广为人知的商标,其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使有关产品和服务与用户和消费者建立起稳固的联系。根据商标法规定:即便是在不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都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即行政程序认定;二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即司法程序认定。
(通讯员 张杰 闫春光 记者 崇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