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证券公司的员工偷偷将股民的股票全部卖掉,股民要求证券公司全额赔偿,而证券公司只答应赔偿员工卖掉股票获得的钱。今天,这位股民再次向证券公司交涉未果后向本报法援在线求助。
据在济南市铁路局工作的股民张女士介绍,2000年8月和11月,她先后在省城西部一家证券公司购买了两种股票,共1800股
。后来,她卖了300股,还剩1500股。当时,这些股票价值1.8万元。此后,她一直未再买卖这两种股票。
直到今年2月,她才知道剩余的所有股票都于2002年12月16日被这家证券公司一名工作人员以7069.63元的价格卖掉了。现在,这名工作人员已经逃到了外地。张女士找到了证券公司,要求证券公司对她的损失承担责任。证券公司虽然答应承担责任予以赔偿,但表示员工当时卖了多少钱给多少钱,因此他们只答应给张女士7000多元的赔偿。
张女士认为证券公司的赔偿数额太低,要求按照她购买股票时的价钱进行赔偿,但她的要求被证券公司拒绝。对此,本报律师团律师、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郭庆东主任认为,证券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将股民的股票盗卖,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除非张女士同意接受7000多元的赔偿,否则,证券公司至少应当赔偿张女士1.8万元的直接损失。(记者 董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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