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母生有两子一女,母亲已病逝二十多年,父亲也在前不久病故了。父亲留下私房6间,现在我和弟、妹为该房产的继承权发生争执,原因是我父亲生前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是1984年立的,把房子给了我和弟弟;第二份是去年到公证处办的公证书(遗嘱),又将房子给了我和妹妹;第三份是由我
弟弟代书的,上面有父亲的签名,规定弟弟对该房拥有全部继承权,所立遗嘱日期是父亲病故前3天。 请问:这三份遗嘱到底哪一份有效?我母亲死后房子未处理过,父亲是否有权全部处理?读者:小王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父亲所立的三份遗嘱分别为自书遗嘱、公正遗嘱和代书遗嘱。你母亲病故二十多年,而且房子未处理过,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因此在法律上你兄妹三人已丧失了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你父亲有权处分全部私房。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按时间顺序排列,最后一份遗嘱是代书遗嘱,但代书遗嘱要符合法律上特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即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你弟弟代书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份自书遗嘱内容、形式不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正遗嘱”,所以,只要有公证遗嘱的存在,其法律效力最高。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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