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为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定了最后期限———2004年8月31日。通知明确,8月31日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协议出让的要从严查处。 对所谓“历史遗留问题”,
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2002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 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通知明令:“各地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界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搭车,并要加快工作进度”。 通知还强调,2004年继续在全国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情况;对2003年执法监察中发现但尚未处理的违规操作和违纪违法出让经营性土地问题,也要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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