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日,市民申女士来崂山区消协投诉,称她于去年12月25日在某房地产公司预定了一套在建中的套房,并预交了“定金”3万元,而房地产公司为申女士开出的收据上却是收“订金”3万元。她在近日携带50余万元前去交房款时,发现导购小姐为
其提供的图纸和看房时提供的图纸不一致,要求退款时,该房地产公司称“订金”不能退。
依照《合同法》第七章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消法》有关规定,崂山区消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该房地产公司返还了申女士“订金”3万元,并赔经济损失1000元。消协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细心,当自己不懂时,可以请教懂行的人员或部门,特别是认清“定金”或“订金”两个字,并全面理解其内涵。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交“定金”者,如果违约,则“定金”失去,不能复得。收“定金”者,如果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则是预交的货款中的一部分“货款”,如果供货方违约,也只能是将“订金”原数额返还,而不能双倍返还。如果是交“订金”方违约,在没有给供货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订金”也应如数返还。(于喜河刘克玉刘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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