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政府强迫村干部签订转让协议,未出分文便拿走了十二个村的村办集体企业近亿元资产——
记者 李同欣
[来信]
我们是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镇原东方红大队12个行政村的村民。当年我们这些村有许多集体企业,这些企业办得红红火火
,效益很好,村民也因此富裕起来。但在1989年12月,七贤镇政府背着村民,强令村干部和他们签了一纸有价转让协议,将这些村办集体企业连企业用地价值近亿元的资产,以500万元的价格收归镇政府所有。而这份关乎12个村8000多村民生存的协议,并没有按法律规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我们是在这几年镇政府开始出卖企业用地时,才知道这份协议的。
企业和土地被镇政府非法侵吞后,村民的生活每况愈下,目前,3000多名劳力失业,1000多人靠捡垃圾生活,贫苦户达25%。
[记者调查]
接到村民的来信后,记者来到七贤镇。村民说,他们这里当年名气很大,曾接待过多位中央领导同志和几十个国家前来参观的友人。但村民眼下的日子并不好过,像其他贫困农村一样,他们的生活紧紧巴巴。年纪稍大一些的村民说,村里由富变穷,祸根就是他们在信里讲的那份有价转让协议,就是凭着这份协议,七贤镇政府把村办集体企业全都白白拿走了。
镇政府强行买厂,未出分文拿走亿元资产
给本报来信的这12个村原属东方红大队,当年他们办有白马山建材厂、东方红联合企业管委会所属企业、腊山管委会所属企业等三大部分集体企业,经营范围涉及采石、木材加工、养殖、酿酒、温棚种植、果木栽培、铸造、机械、铁路专用线等多个行业,每年产值有几千万元,就业村民上千人。
村民说,正是这种红火,让镇政府打起了企业的主意。把这些企业“拿过来”,当时七贤镇政府的理由是:“12个行政村一心忙于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无余力来考虑和支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为此,七贤镇政府抛出一份《关于对代管企业实行有价转让所有权的协议书》。协议规定:“三家集体企业有价转让给七贤镇政府,原12个村的权属同时撤销;转让后的三家集体企业除隶属关系外,其它一律不变(即经营场地、范围、项目、人员、待遇、债权、债务不变);三家集体企业转让价总金额为500万元,镇政府支付期为10年,每年50万元。”
当时的村干部说,这份协议是镇政府单方面制订的,事先没有与他们协商。镇政府对这些企业没有任何支持和贡献,甚至连基本的管理都没有,这些村办企业经营状况很好,村里根本没有转让企业给镇政府的理由。再说,这500万元的转让费没有经过任何机构评估。更让村干部不能接受的是,七贤镇政府根本没有准备掏一分钱来买企业,协议规定的50万元转让费,镇政府准备用每年收取企业50万元的管理费来抵顶,说到底,还是要由村民来“埋单”。所以,在1989年12月20日镇政府与12个村的干部签字时,有11个村干部拒签。但后来,七贤镇政府通过各种办法硬是让村干部们在协议上签了字。
企业经营不善,镇政府倒卖地皮土方
七贤镇政府得到那些集体企业后,管理并没有抓好,企业经营越来越艰难,不少原本属优势行业的项目也不得不停产,形势江河日下。
2000年,已经退休多年的原东方红大队党总支副书记王启贤、张月兰和多位村民发现,西山上农林牧副多种经营基地陆续被毁坏,大面积的土方被挖掘出卖,原本是村集体企业的地皮上,建起了一排排新的民营企业厂房。原来镇政府在一些破产企业的土地上,开始做起卖土方、卖地皮的生意。于是,村民们就自发组织起来开展调查。调查中他们发现,原来七贤镇政府凭着那份《关于对代管企业实行有价转让所有权的协议书》,把村办集体企业的1168.185亩企业用地,也据为己有。
村民们告诉记者,8000多村民的集体财产被七贤镇政府强行拿去后,七贤镇政府从企业直接拿到的好处不说,单是从已经卖掉的598亩土地中就获得几千万元的收入。除此之外,还大量出卖土方给建筑施工单位。经村民们拉尺丈量,近几年被镇里卖掉的土方达1752万立方米,如果每立方米按最低价3元计算,七贤镇政府共获得5256万元的收入。
协议违法无效,事过境迁村民难讨说法
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当地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七贤镇政府的做法是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1989年12月的企业转让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已经开始试行。按照法律规定,像这种影响村民重大经济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所以,这是一个无效协议。其次,镇政府用行政权力强行买企业,近亿元的企业资产仅出价500万元,明显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且,镇政府承诺的每年50万元转让费,都以教育集资、农业税、土地税、民兵训练费、治安费、计划生育费等名目扣除,村民没有见到一分钱。镇政府的这种做法也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此外,未经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镇政府凭转让协议并不能取得企业用地的所有权,它根本无权出卖地皮和土方。
2002年1月,因行政体制改革,七贤镇政府变更为白马山办事处,白马山办事处继续卖地、卖土方。目前,按照济南市土地指导价格,这里的土地价格每亩为40多万元,办事处已切割了20多块土地出卖、出租给一些单位和企业。
为此,村民们先后多次找七贤镇政府、白马山办事处、找市中区,得到的答复大都是:企业我们早已经买下了,当时的领导都不在了,没有办法解决等等。2002年,在山东省人大代表的关注下,市中区曾答应给予解决,但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链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5日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人民日报》 (2004年04月06日 第十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