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前天到早报读者接待室
反映说,去年8月份他在开发区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北分公司购买了一处商场内的营业场地,并签定了一份由这家房地产商代为“统一经营管理”的协议(左图),后来房地产商没给他办下银行贷款,而他也没得到房地产商承诺的租赁费。
租赁费没得到
据李先生介绍,这家房地产商发售的是中山路上一处商场的店铺,对方在广告上写明能给客户办理银行贷款。去年8月30日他交上50%的首付款38万多元之后,就与这家房地产商签定购买商场三层一处29.8平方米营业面积的合同,并根据对方的推荐,又签定了一个由他们“统一经营管理”的协议,协议规定他一年所得的租赁费是45177元。今年年初,在李先生的多次催促下,房地产商还是没办下银行贷款。后来购房合同也被房地产商收回了,现在他手里只有一份购房合同复印件,5个月的租赁费一分没得到。
复印件没有用?
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盛华市北分公司负责卖房的付经理,他说,李先生现在手里只有一份购房合同复印件,在法律上不被承认。
律师建议投诉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张青律师则认为,复印件也应该作为一个有效的证据。张律师指出,双方签定的“统一经营管理”的协议,相当于回租式经营,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属于非法集资中的一种。张律师说,商场出售给业户的经营场地,实际上业户无法取得物产产权证书,因此法律上无法给予保护。他建议李先生以房地产商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依据“消法”规定投诉,要求双倍返还房款。张建华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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