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记者卢荻
河北男青年王良跟广西南宁某旅行社去越南旅游,王良在越南神秘失踪。回国后,王良称在越南被绑架,但越南警方证实王某所称遭绑架之事没有事实依据。王某称在越南遭绑架致使精神受到刺激,导致后来精神出现异常,患上了急性应激性精神病。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自己在旅游期间受到不法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赴越旅游“神秘”失踪
2002年8月下旬,河北省青年王良与朋友来广西旅游,随旅游团顺道前往越南,“玩”一趟异国之旅。
8月24日晚,在参观完安排的景点后,王良与旅游团的其他团员在越南导游的带领下到下龙湾海边游泳,于当晚突然失踪。
8月25日1时45分,越南导游报警称,王良在浴场自由活动时自行离团后失踪。越南警方为此进行了调查,但未果。
据王良陈述,他在越南失踪系被人绑架,期间遭受了非人的待遇。他在越南下龙湾下海游泳时,旁边突然游来3个中年男人,他只记得被什么东西击中了头部,就失去了知觉。后来他被绑架到一个陌生的地方。
那3人对他进行殴打和非人的折磨。在被绑架近两个月后的一天,他趁看守不注意逃了出来,2002年10月中旬,两个在越南做生意的中国人帮他向越南警方报了案,10月20日,王良被送回国内并由旅行社接回南宁。
对王良在越南被绑架的说法,越南广宁省公安厅于2003年3月24日称:收到王良失踪的报案后,公安部门经调查,遭绑架之事没有事实依据。
王良说,在越南被绑架的近两个月里,他已落下一身伤病,精神受到刺激,导致后来精神出现异常,患上了急性应激性精神病。
2002年10月25日至28日,王良到广西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王良的左侧肢体轻瘫,反应性精神异常。
2003年1月9日,“精神异常”的王良在家乡伤害了他人,他人状告王良,经公安部门委托,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精神疾病及司法鉴定,认定王良为急性应激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2002年9月6日,旅行社向保险公司就王良失踪事故填报出险通知书,因未能按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越南警方开具的绑架事故证明、中国边防局和国家安全部门对事故的证明,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精神受损状告索赔
王良认为,他与南宁某旅行社签订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应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对在组团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危险情况作出明确的警示,提醒游客注意,在游客发生意外时应尽到妥善组织避险或抢救的义务。
他在越南下龙湾游泳失踪后,旅行社及其代理人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搜救,也没有报警,延误了最佳救援时间;出事海域有海盗出没,经常有人被绑架,旅行社及其代理人却没有向游客作出警告,以致游客误以为此海域是安全的,由此导致他惨遭绑架;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应派专职的领队随行,但旅行社没有遵守这一规定。
为此王良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南宁某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他在旅游期间受到不法伤害所造成的损失272137.79元。
南宁某旅行社称,王良下海游泳不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纯属个人行为,后果与旅游公司无关。
王良在越南“神秘”失踪后,越方导游已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越南公安部门经调查已否定王良“失踪”系被绑架的说法,王良诉称其回国就出现了“精神异常”,竟然还能编造出其被绑架及所受遭遇的离奇故事,明显是在撒谎。
而且王良未能举证其在下龙湾游泳属于旅游合同项目安排的活动,以及游泳时遭到绑架和发生损害的事实、损害后果与旅游公司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法院驳回王良的诉讼请求。
驳回诉讼获1万元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及时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良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旅行社对王良的责任应为按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而不是对王良的人身监护。
王良称旅游点海域时常有海盗出没,经常有人被绑架的情况发生并无根据。旅行社也不可能预知到游客有可能被绑架的危险而对游客作出明示警告,且王良被绑架之说也无证据证明,相反王良被绑架之说已被越南警方否认。
王良下海游泳属参观规定的景点后的自由活动,王良失踪,越南地接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已及时向当地警方及有关部门报了案,至于旅行社未按规定派专职领队随行,亦不是致王良失踪的原因,故王良称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时候均有明显过失,理由不能成立。
旅行社对王良的损害结果不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王良是在参加旅游团赴越南旅游期间失踪的,其损害后果确为失踪后所造成的,旅行社也未能举证证明王良的失踪是王良的主观原因所致,王良的失踪原因至今无法查清,而且王良是在实施有利于旅行社获利的旅游行为时失踪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为平衡双方的利益,除旅行社已为王良家属支付的费用外,酌情由旅行社补偿王良的经济损失。
为此法院判决驳回王良的诉讼请求,由南宁某旅行社补偿王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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