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医学会对近200起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发现,院方涂改甚至伪造病历现象较为普遍,三分之一以上鉴定案例涉及到病历的真实性问题。医患双方对病历的争议给医疗鉴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自2002年9月成立以来,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已组织了194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中被鉴定为事故的
有97例。省医学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从已鉴定的这些医疗纠纷来看,“病历纠纷”已成为医患双方在鉴定过程中争论的一个焦点。在医疗事故鉴定会上,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患者也越来越多。这说明患者在越来越注重维权的同时,也反映出目前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方面的确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它起着重要作用。”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主任于群贤说,“如果进行严格分析,前来进行鉴定的纠纷中每一本病历都存在漏洞,像病历记录不仔细、不翔实最为常见,这也是目前医疗机构的一个通病。”
涂改或伪造病历已让个别医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采访中记者得知,一名65岁的高血压患者入住某市区级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症状有所缓解,后在回家休息时猝死于家中。此间医院不但没有询问患者情况,反而补写了病人死后4天的医嘱、体温表和病历讨论,失去了资料的真实性,结果被患者告上“医疗法庭”。经省医学会鉴定,该事故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省医学会一名专家指出,目前医疗机构涂改或伪造病历,说白了就是在“造假”,以便在医疗鉴定中能够争取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但这种行为往往是“欲盖弥彰”。近日省卫生厅公布的6起医疗事故也反映出,“病历纠纷”已使得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时非常被动。 省医学会秘书长刘岩表示,病历是医生对整个医疗活动的一个记载,为了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医务人员按规范书写病历已变得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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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摘自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王东
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