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井瑞华因路上有水坑骑车摔倒后,被大客车轧死,丈夫薄存玉因此将包括大客车司机在内的4个 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
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三十七万余元,市南区人民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
孕妇命丧车轮下
井瑞华和薄存玉从沂南来青打工。去年8月27日早晨8时,天正下雨。在一工地做饭的井瑞华骑自行车外出买菜,行至燕儿岛路“东澳一二”灯杆对面时,井瑞华的自行车驶过1个被雨水淹没的坑,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不幸的是,一辆大客车随后冲来,右后轮轧过井瑞华头部,井瑞华当场死亡。
市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和受害人双方都无违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
法庭上响起抽泣声
法庭上,主审法官宣读了交警部门当时做的目击证人调查笔录。每当念到目击者描述当时孕妇倒地,大客车右后轮从孕妇头部压过、脑浆迸裂的场景时,坐在原告席上的死者丈夫和坐在旁听席上的死者父亲就会忍不住掩面而泣,法庭上传出阵阵抽泣声。
死者丈夫薄存玉告诉记者,妻子发生意外对自己打击很大,他曾找过很多部门,但各部门都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他才告上法庭。“人就这么没了,必须有人对我妻子的死承担责任。”薄存玉声音哽咽地对记者说,开庭前一天,他和岳父从老家沂南县坐了四个多小时长途车,岳父是个残疾人,腿脚不方便,但他还是坚持从老家来青岛参加开庭,就是想为死去的女儿和没出世的外甥讨回公道。
要为妻儿讨说法
薄存玉告诉记者,事后他曾查看过妻子出事的现场,发现这是一个施工形成的坑,有近二十厘米深。坑中央,有一个自来水管线水门,归属于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知情人也告诉薄存玉,坑是海润自来水集团在抢修管线时留下的。但施工后并没有及时进行路面修复,导致坑洞越来越深。
薄存玉认为自来水公司对案发路段管道抢修后未把路面及时修复,市南建管局对路段疏于维护,才导致井瑞华摔倒被轧死。归属华旅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驾驶员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没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致使妻子摔倒后直接卷入大客车右后轮下。薄存玉认为这4方当事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才将他们悉数告上法庭。
四被告各说各的理
第一被告自来水公司:在城市的地下有着13种管线通过,并不能因为坑中有海润集团的水门就说明这个坑是他们挖的。而且,自来水公司遗留的水坑均交由市政管理部门予以修复,并支付了修复费用,在不能确定水坑由谁施工形成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市南区建管局:根据测量的尺寸,事发现场的水坑是维修过程中形成。根据规定,施工部门开挖路面时应向市建管部门报批,维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回填,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市南建管局没有接到任何施工单位报批,市南建管局并没有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具体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华旅运输有限公司:交警部门认定的结论是不属于交通事故,该公司在此案中既没有过错也没有故意,没有任何违规违章行为,只能说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大客车司机马某:马某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客车所属公司承担。
原告代理人:四被告理应担责
原告代理人、青岛钟声法律服务所郭铁钧在法庭上称,因为在坑中发现了第一被告海润集团所属管线的水门,同时有证人证言说明是海润集团挖的坑,自来水公司辩称事发水坑并不是自己施工遗留造成,自来水公司应就其不是侵权主体承担举证责任。市南建管局因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义务,也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此乃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规定,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虽然交警部门认定不是交通事故,但大客车所属单位及大客车驾驶员也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伤痛之余不忘填坑
在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答辩意见后,主审法官宣布将到事故现场实地查看,并择日开庭宣判此案。庭审结束,薄存玉特地带领记者来到事发地,过去的水坑已早已不见,看着路面上的“补丁”,薄存玉哭着说,我心中的伤痕犹如这个“补丁”,永远也不会抚平。他说,妻子出事的当天晚上,伤痛之余,为防再有人被陷害,他拨通了晚报热线,次日就有人将坑填平了。